巴塞爾委員會發布最終版氣候風險原則

15 June 2022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發布了給監理機關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原則(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 principles for regulators)的最後一部分,並表示希望其成員「盡快」實施這些原則。

作為銀行審慎監理的全球主要標準制定者,BCBS表示,作為2021年11月開始的諮詢其中一部分,最終的18項原則「有賴於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廣泛評論」。然而,原則的最後一部份與先前發布的18項擬議原則相較,改變較少(請見方框:BCBS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管理和監理原則)。

儘管如此,最後一組原則還是有一些變化—主要是圍繞在將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納入銀行的壓力測試計劃。

例如,原則5現在須提及銀行在其資本和流動性適足性程度評估中辨識與量化與氣候相關的財務風險,作為其壓力測試計劃的一部分。同時,原則18鼓勵監理者「考慮」使用與氣候相關的壓力測試來評估公司「在嚴重但可能發生(sever but plausible)情境下」的財務狀況。

BCBS表示,這些原則旨在平衡為國際銀行和監理機關提供「共同基準」的需求,同時為該領域的異質性與不斷發展中的實踐保持足夠靈活性。

BCBS-包含45家中央銀行和監理機關的成員,現由國際清算銀行(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管理-表示現在希望其成員「盡快」實施這些原則,並監測進展情況,以便「促進對監理期望的共同理解,並支持與發展跨司法管轄區的一致性做法」。

BCBS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管理和監理原則

公司治理

原則 1 :銀行應制定和落實完善的程序,以了解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drivers)對其業務及其營運環境的潛在影響。銀行應考慮可能在不同時間範圍內實現的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並將這些風險納入其整體業務策略和風險管理架構。

原則 2 :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應明確將氣候相關職責分配給成員和/或委員會,並對氣候相關財務風險進行有效監督。此外,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應在整個組織結構中確定氣候相關風險管理的職責。

原則 3 :銀行應對整體組織實施適當政策、程序及控制措施,以確保有效管理氣候相關財務風險。

內部控制架構

原則4:銀行應將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納入三道防線的內部控制架構,以確保健全、全面、有效地識別、衡量及緩解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

資本和流動性適足性

原則 5 :銀行應辨識與量化與氣候相關的財務風險,並在相關時間範圍內將所評估的重大風險納入其內部資本和流動性適足性評估程序,包括酌情進行壓力測試計劃。

風險管理程序

原則 6:銀行應識別、監測和管理所有可能嚴重損害其財務狀況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包括其資本資源和流動性情況。銀行應確保其風險胃納和風險管理架構接考慮其所面臨的所有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並建立可靠的方法來識別、衡量、監控和管理這些風險。

管理監控與報告

原則 7 :風險數據整合能力與內部風險報告的實踐應考慮氣候相關財務風險。銀行應努力確保其內部報告系統能夠監測氣候相關重大財務風險並發出即時訊息,以確保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的有效決策。

信用風險整合管理

原則 8 :銀行應了解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信用風險狀況的影響,並確保信用風險管理系統和程序將氣候相關重大財務風險納入考量。

市場、流動性、營運及其他風險的整合性管理

原則 9:銀行應了解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市場風險情況的影響,並確保市場風險管理系統和程序考量氣候相關重大財務風險。

原則 10 :銀行應了解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流動性風險狀況的影響,並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和程序考量氣候相關重大財務風險。

原則 11 :銀行應了解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營運風險的影響,並確保風險管理系統和程序考量重大氣候相關風險。銀行還應了解氣候相關的風險驅動因素對其他風險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來應對這些重大風險。這包括可能導致策略、聲譽及法規遵循風險增加的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以及與氣候敏感型投資與業務相關的責任成本(liability costs)。

情境分析

原則 12 :如適用,銀行應利用情境分析來評估其業務模式與策略對一系列潛在氣候相關路徑的韌性,並辨認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這些分析應將實體風險與轉型風險視為一段相關時間範圍內的信貸、市場、營運和流動性風險的驅動因素。

對銀行的審慎監理與監督要求

原則 13 :監理機關應確定銀行將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完整與全面地納入其業務策略、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架構。

原則 14 :監理機關應確定銀行能夠充分辨識、監控及管理所有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作為其評估銀行風險胃納和風險管理架構的一部分。

原則 15 :監理機關應確定銀行定期辨識與評估氣候相關風險驅動因素對其風險狀況的影響的程度,並確保在其信貸、市場、流動性、營運管理和其他類型的風險中充分考量重大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監理機關應確定銀行在適當情況下應用氣候情境分析。

監理機關的職責、權力及職能

原則 16 :在對銀行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管理進行監理評估時,監理機關應使用適當的技術與工具,並在與監理預期發生重大偏差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措施。

原則 17 :監理機關應確保他們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有效評估銀行對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的管理。

原則 18 :監理機關應考慮使用氣候相關風險情境分析來辨識相關風險因素、衡量投資組合風險暴露、識別數據差距並告知風險管理方法的充分性。監理機關還可以考慮使用氣候相關的壓力測試來評估公司在嚴重但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的財務狀況。如適用,主管機關應考慮揭露這些活動的結果。

 

料來源: https://www.environmental-finance.com/content/news/basel-committee-publishes-final-climate-risk-princip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