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永續金融平台找出建立社會分類法要處理的實務困難
28 February 2022
歐盟社會分類法(Social Taxonomy)的最終報告已發布,此報告藉由修正代價太高且太複雜的初始提案,尋求建立一個與既有環境分類法共通的架構。
歐盟永續金融平台(EU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專家小組的社會分類法小組表示,「對於公開意見的回應,特別是關於增加行政負擔的疑慮,我們努力讓此草擬的社會分類法與既有的環境分類法在架構上更一致。」
此舉代表放棄該小組先前打算拆分為「水平」和「垂直」兩個維度的做法。
水平面向與流程相關,例如,私部門經濟活動中對人權之尊重和保護的提升。垂直面向則是關於貢獻度,例如,對確保社會和經濟人權之尊重有所貢獻的產品和服務。
報告指出此雙重維度是許多方法,如全球永續報告協會(GRI)和資料提供者ISS ESG及Sustainalytics的評等系統的特點。歐盟永續金融平台之前表示,無法同時考量此二維度將錯失社會衝擊相關的關鍵細微差異。
然而,根據回饋意見,此作法目前已「瓦解」為單一結構,以提高與環境分類法的銜接程度。它以一種與既存之環境當量類似的方式,辨識一套社會目標。
因為社會問題的監管係由歐盟個別會員國獨立行使,不是在歐盟層級進行,且伴隨著額外的報導要求,社會分類法將對公司帶來沉重負擔,特別是小型公司,各種疑慮隨之產生,社會分類法的概念備受挑戰。
提供歐洲執委會發展社會分類法相關建議的最終報告,在去年7月的草案內容發布,並接受7周的公開意見回饋後修訂完成。歐盟永續金融平台表示,他們共收到了268項評論與建議。
歐盟永續金融平台的主席 Nathan Fabian 在一場關於社會分類法報告的線上研討會中表示,此小組將在未來幾周內發布一份「延伸至」環境分類法的後續報告,辨識對環境目標有顯著危害的活動。
Fabian補充,此報告與對於社會分類法的報告將一起「形塑未來執委會檢視發展分類法架構的一部分…。執委會尚未進行這個檢視,所以對於社會分類法或環境分類法[延伸]未來的實施,也無法有具體化的內容。」
這份關於社會分類法的文件提到,由於現行文件,如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提供了社會分類法強而有力的基礎」,社會分類法和環境分類法間的差異,讓發展流程更加複雜。
這些差異包括,大多數的經濟活動具備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大多數的經濟活動,像是創造有尊嚴的工作、納稅和生產具社會效益的商品和服務,可能先天就具社會效益。」
文件指出,「社會分類法必須區分出這些先天效益和額外的社會效益。」
社會分類法「採用了環境分類法的結構性面向」:
- 社會目標的發展
- 實質貢獻的種類
- 「無重大危害」(DNSH)的條件
- 最低安全防衛
然而,報告指出社會分類法透過納入次目標,三個社會目標的不同面向而偏離了環境分類法。
這三個目標,每一個處理的利害關係人都不同:
- 尊嚴工作,包括企業價值鏈中的工作者
- 適當的生活標準和終端使用者或顧客的福祉
- 包容且永續的社區和社會
次目標包括:健康與安全、醫療照護、居住、工資待遇、無歧視、顧客健康,及社區的生計。
此報告使用了可能包括這種說法,對衡量指標的建議了試驗性「草圖」,例如,為滿足DNSH條件,必須支付工作者國家法定最低工資(若存在)。為展現實質貢獻,一個實體應就支付所有工作者,使其可達適當生活水準的工資,設定並呈現一個具時限性的目標。
此小組表示,其提案內容尋求與歐盟相關法規串接,包括永續金融揭露法規(SFDR)、永續公司治理倡議(Sustainabl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itiative),以及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草案。
投資人網絡歐洲永續投資論壇(Eurosif)的執行董事Victor van Hoorn表示,此提議的社會分類法可能是藉由提供對社會目標的普遍性共識來協助投資人,以及協助投資人在社會議題上和資產組合中的公司進行議合。
然而,他說,與環境議題相較,如氣候變遷,對社會問題而言,你不需要有相同的科學證據以評估不同投資的績效…,有時會依你所處地區的不同或依你的政治觀點,而有特定的偏見。
歐洲公共銀行協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Banks)的秘書長Marcel Roy也對此報告表達讚許,但表示,執委會應對建立一個對使用者極度繁重的分類法採取謹慎態度。他補充:「我們了解這是件極度困難的事,謹記歐盟環境分類法大部分是建立在可量化與科學的資料基礎上,而社會分類法將不會有如此多的可量化資料,這些資料相當缺乏。」
報告補充,社會分類法小組也將發布一份報告,提供執委會關於最低安全防衛(minimum safeguards)(包括在環境分類法中)之運行建議,草擬社會分類法中應考量此報告,例如,就實質貢獻(substantial contribution)和無重大危害(DNSH)定出詳細的條件。
報告指出,接續報告對此議題將提供更完整的回答,最低安全防衛條款目前在實施上有所困難,且其無法大規模的驅動企業對尊重人權的參與。這是一個疑慮,因為它可能削弱以現行分類法實踐永續金融的信心,且若在導入社會目標時還未處理,更將導致問題重重。
執委會官方專家團體的社會分類法小組係由德國教堂投資人團體(German Church Investors Group,也稱為AKI)的Antje Schneeweiß所領導。此小組的成員包括OECD、GRI、義大利CDP、歐洲投資銀行、責任投資原則(PRI)和金融觀察(Finance Watch)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