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行為守則
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行為守則由業界主導的工作小組訂定,於2023年12月14日推出。該守則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發表的建議為基礎,聚焦於促進透明度提升、良好治理、利益衝突管理及健全的評等系統與內部控制。因此,該守則旨在具國際互通性,並可用於沒有當地行為守則或法規的司法管轄區。
1. 良好治理原則
原則1.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確保建立適當的治理安排,使其能夠促進與維護行為守則的原則與整體目標。
2. 品質保障原則(評等系統與內部控制)
原則2.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採用並實施書面政策與程序,旨在確保發行高品質的ESG評等和資料產品。
3. 利益衝突原則
原則3.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採用並實施旨在確保其決策之獨立性、免受政治或經濟干預的書面政策與程序,並適當的處理可能由該等供應商的組織結構、業務或財務活動,或者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及其管理人員與員工的財務利益等因素引起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原則3.2: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辨識、避免或適當管理、減少與揭露可能損害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營運獨立性與完整性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4. 透明度原則
原則4.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將一定程度的公開揭露和透明度作為其ESG評等和資料產品的優先事項,包括其方法學與流程,以使產品的使用者了解產品的內容和產出的過程,包含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並同時維持專有或機密資訊、資料與方法學的平衡。
5. 機密性原則(評等系統與內部控制)
原則5.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採用並實施書面政策與程序,旨在處理和保護從任何實體或其代理人收到或傳達的、與其ESG評等和資料產品相關的所有非公開資訊,並視情況妥善處理。
6. 議合原則(評等系統與內部控制)
原則6.1: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定期留意其產品所涵蓋實體的資訊收集流程,是否能為供應商和這些實體帶來高效率的資訊採購。當發現資訊收集流程有潛在改善空間時,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考量採取哪些改善措施。
原則6.2:在可行且適當的情況下,ESG評等及資料供應商應對其產品涵蓋的實體和使用者提出的問題做出回應與處理,同時保持這些產品的獨立性和完整性。